丽水市家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丽水市家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条二条 本会性质:以全市家具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团结同行企业,发挥行业优势,强化组织服务,提高产品档次,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家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丽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丽水市继光街27号,联系电话:226374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创办不定期的内部交流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咨询; (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四)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五)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和生产安全检查工作; (六)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规范行业行为,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发展从事家具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申诉权和反诉权;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行规、行业公约;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所需有关材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会长、副会长2000元,会员8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单位铜牌。 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有关行规、行业公约等;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问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增换。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副秘书长; (五)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六)审查经费收支。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程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决议,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会章程,不得以权谋私;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市企联执行,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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